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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提名王葳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世敏、陈琪、谢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