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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2年8月1日,用人单位向我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可是,在2022年8月20日我患病住院。按照规定,我的医疗期将在同年9月底到期。而用人单位仍然于同年8月31日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
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尽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您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但由于您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之日存在患病且处于医疗期内,此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即医疗期满时终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主张与您的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之日即2022年8月31日终止,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您医疗期满之日终止。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