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51社保网
【资料图】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省本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负担。
近期,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678
具体有什么新变化呢?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
只交15年不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和缴费年限等内容。
其中这两点值得关注:
1、医保断缴接续时间有变
医保断缴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本年度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支付;医保断缴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延长医保缴费最低年限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本级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补缴。
其实自2022年起,全国多地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一、广东省
2022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政策原文:
http://hsa.gd.gov.cn/zwgk/zcfg/ylbz/content/post_3953358.html
《办法》中明确,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其中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江苏省
2023年1月,江苏省医保局发布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文中明确了享受终身医保的缴费年限将延长,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301/t20230119_543815.shtml
《条例》中明确: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山西、内蒙古、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等地,已经有全省(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年限要求。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这些费用
《通知》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下一个缴费周期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
职工调离省本级或死亡,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或拨付。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不予一次性拨付。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但是随着医保制度的发展,现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开始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原来只能个人用,现在由个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支付医药费用,可以由个人账户来支付。
第二,在定点药店,原来只能个人购买目录内药品,现在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都可以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以用于职工参加大额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等。
提升医保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通知》提高了基本险及大病险的年度限额,简化提升了住院报销比例(仅依据参保类型及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住院报销比例,不再依据其他因素细分报销比例)。
即:将基本险段年度限额从20万提高至30万元,大病险年度限额由20万调整为35万,基本险及大病险年度限额总额65万,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5%、92%、87%,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大病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5%。
同时,取消省本级参保职工在上海、广州、深圳3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低于本地报销10%比例的规定,调整为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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